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

作者:编辑: 发布时间:2014-06-16


 

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,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,根据教育部科技司《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》要求,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全体师生。

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,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学术规范;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,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。

(一)在进行学术评价时,遵循公正、客观、全面、准确的原则。

(二)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,引用他人成果时要注明出处;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,注明转引出处。

(三)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,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,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。

(四)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,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,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。

(五)在教学、科研及相关活动中,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,维护国家荣誉。

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:

(一)抄袭与剽窃,即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,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、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、调查结果等行为;

(二)伪造与篡改,即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,故意捏造、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、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。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,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,伪造专家鉴定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;

(三)不当署名,即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,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,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。

(四)滥用学术信誉,即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,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;

(五)泄密,即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、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,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等行为;

(六)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。

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,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。

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要为学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,在学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;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,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。

第七条 积极组织广大师生学习学术规范文件,提升师生的自律意识,引导全院师生将学术道德规范内化为行为准则。

第八条 组织学习宣传品学俱佳的教授、专家学者的事迹,并选树一批严谨治学、成果突出的中青年典型,促进发扬优良学风。

第九条 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内容,建立科研诚信档案。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全面考察师德、教风、创新和贡献。

第十条 在学院网站开辟学风建设专栏,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,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。其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。

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、学术成果公示制度、论文答辩前实验室数据审查制度、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、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。

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